一、為什麼自由主義者不贊同無限制的自由?為什麼受到限制的自由仍是自由?
自由的目的為促進社會進步,提高人類精神價值,為此自由主義者在乎個人性,因為只有保有每個人的個人氣質,才能讓其中能引領人類走向真理的天才,發展自己的個性以提出具有首創性的意見帶領人類走向真理。在而如想要發展個性,需要擁有選擇的自由,社會應盡量不壓迫任何選項的存在,才能保障每個人能選擇符合自己個性的生活方式。
但一個人如果選擇了損害他人的生活(發展個人性的)方式,連帶就會影響到被損害的的選項被侵犯,因此自由主義者需要在被損害人的損失跟損害他人者的利益中作取捨。在功利主義的思維上,「防止人性的較強標本侵蝕他人的權利是足以厚償所失的。個人因被阻遏不得饜足其損害他人的意向而失去的發展手段,主要都以他人的發展為代價得回了。甚至就他本人(被限制不得損害他人者)來說,正因約束了他本性中自私性部分的發展才使其社會性部分有更好的發展,得失之間也是足以充分相抵的。」--(第三章p72)
如果如此限制了的自由在人類進步價值中的總體貢獻大於沒有任何限制的自由,那它便不違背原本自由主義者提倡自由的理由,所以,自由主義者會提倡有限制的自由(反之反對無限制的自由)。
關於受限制的自由是否為自由,無論選擇受限制的自由還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兩者的結果都是有人的發展手段會因此受限(限制自由→限制損害他人者,不限制→限制被損害者),因此,自由在確保每個人的發展手段多元的意義上,「不受限制的自由」不比「被限制的自由」自由,因此權衡利弊之下,自由主義者會主張「被限制的自由」仍是自由。
但一個人如果選擇了損害他人的生活(發展個人性的)方式,連帶就會影響到被損害的的選項被侵犯,因此自由主義者需要在被損害人的損失跟損害他人者的利益中作取捨。在功利主義的思維上,「防止人性的較強標本侵蝕他人的權利是足以厚償所失的。個人因被阻遏不得饜足其損害他人的意向而失去的發展手段,主要都以他人的發展為代價得回了。甚至就他本人(被限制不得損害他人者)來說,正因約束了他本性中自私性部分的發展才使其社會性部分有更好的發展,得失之間也是足以充分相抵的。」--(第三章p72)
如果如此限制了的自由在人類進步價值中的總體貢獻大於沒有任何限制的自由,那它便不違背原本自由主義者提倡自由的理由,所以,自由主義者會提倡有限制的自由(反之反對無限制的自由)。
關於受限制的自由是否為自由,無論選擇受限制的自由還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兩者的結果都是有人的發展手段會因此受限(限制自由→限制損害他人者,不限制→限制被損害者),因此,自由在確保每個人的發展手段多元的意義上,「不受限制的自由」不比「被限制的自由」自由,因此權衡利弊之下,自由主義者會主張「被限制的自由」仍是自由。
二、無視他人痛苦是否也算是自由?
自由的限制為不涉及他人,假如「危害到了他人才需要對社會負責」--(第一章p11)。但「一個人不僅會以其行動貽患於他人,也會因其不行動而產生同樣的結果」--(第一章p12)因此積極性的對他人有益的行動強迫人去做是正當的:例如挺身保護一個遭受虐待而無法自衛的人,而凡是一個人義務上當做的事而他不做時就可以要他對社會負責。所以假如一個人無視他人痛苦,他便是「以不行動而與行動(損害他人)產生同樣的結果(有某人被損害)」以此導致危害到了他人。因此,旁觀他人痛苦並不算是自由的一部分。
一、如果保障自由攸關社會進步和精神價值,這項目的如何與「每個人能選擇符合自己個性的生活方式」緊密契合?若有人堅持過著無關或反對社會進步和精神價值的生活,應享有個人自由?如果不妨礙他人便得享有自由的保障,那到底什麼是保障個人自由的目的?
回覆刪除二、如果計算限制自由與社會貢獻的正負得失?自私若無礙於社會,便許自私,但如何判別?若訴諸法律,又如何可能確保立法者造出公允無私的法?
三、為什麼見死不救或無力救人違反為人的義務?如何對社會負責?什麼是社會?社會在哪裡?
以上提問,請準備在課堂上作答。
公民教科書的「自由主義說法」形成人們的地心引力,不加思索地引為真理,視為當然。但其中諸項預設、論證和邏輯,都必須值得仔細分辨,以免落入套套邏輯的謬誤,把跳針當成引以為豪的口音,殊為可惜。幸好本篇自貼文並不在迷障中!
已收到,謝謝老師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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