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6日 星期日

自由主義(三),05114258

  • 若不妨礙他人便得充分自由,無視他人痛苦(例如,因先天或後天差異而遭到差別對待)也是一種自由?

  1. 首先,"無視他人痛苦"這件事情我將之歸類於一種"忽視或漠視某族群或某對象的意見"之概念裡,那麼我想這可以用來探討兩個問題:一、"無視他人痛苦"有沒有妨礙到他人?二、歧視言論和多數暴力。
  2. 假使無視他人痛苦這件事,如果本身就是一種妨礙到他人的行為,例如搭乘捷運站的手扶梯,我們雖然靠右站,但是也許身體傾斜於左側或者提拿的東西過多造成左方要自由通行通道的人們之不便於行,可是我們卻認為自己已經符合最低限度道德的規範,或者已經是很有良心的公民了,所以我們就漠視了他人的痛苦且也妨礙到他人。這個時候的我們還能得到充分的自由嗎?
  3. 根據<論自由>裡第三章最後一大段都在探討言論自由不該毫無限制:"總之,對於每一個人,不論他自居於辯論的哪一方面,只要在其聲辯方式中或是缺乏公正或是表現出情緒上的惡意,執迷和不寬容,那就要予以譴責,但是卻不可由其在問題上所選定的方面,縱使是與我們自己相反的方面,來推斷出那些敗德;而另一方面,對於每一個人,也不論他抱持什麼意見,只要他能夠冷靜地去看也能夠誠實地來說他的反對者以及他們的意見真正是什麼,既不誇大足以損害他們的信用的東西,也不掩藏足以為他們辯護或者想來足以為他們辯護的東西,那就要給以應得的尊敬。 這就是公眾討論的真正的道德;假如說還常常有人違犯它的話,那麼我卻樂於想到,也已經有很多爭辯家在很大程度上註意遵守它,而且還有更多的人從良心上朝著這方面努力。"有所限制明顯表現惡意或辱罵之詞的言論應該要有法律或制度上的限制,無論是得勢者一方或寡勢者,無論你是基於公平正義或各式各樣人權的立場然而歧視言論的定義我們何從定起?歧視言論不一定會使用到難堪的字眼,而且依據得勢者和寡勢者的人數多寡,社會大眾對於歧視言論的看法也許又不同。共同點在於,彼此都不認為妨礙到他人,所以都可以獲得充分自由,然而可能彼此都在自己的激情氣氛之下忽略他人的痛苦,不論是彼此,或者是社會上其他更少數沉默的受害者的聲音。
  4. 相似的例子誠如多數暴力,<論自由>第二章前面也有提到:"最好的政府並不比最壞的政府較有資格來運用它。 應合公眾的意見來使用它比違反公眾的意見來使用它,是同樣有害,或者是更加有害。 假定全體人類減一執有一種意見,而僅僅一人執有相反的意見,這時,人類要使那一人沉默並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權力的話)要使人類沉默較可算為正當。 如果一個意見是除對所有者本人而外便別無價值的個人所有物,如果在對它的享用上有所阻礙僅僅是一種對私人的損害,那麼若問這損害所及是少數還是多數,就還有些區別。
  5. 但是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的特殊罪惡乃在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對後代和對現存的一代都是一樣,對不同意於那個意見的人比對抱持那個意見的人甚至更甚。 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麼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麼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衝突中產生出來的對於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不論是不自覺形成的激情的歧視言論,或者是不知不覺中變成的一言堂氛圍,或者是故意或非故意形成的多數暴力,其實都可能是自認為建立在沒有妨礙到他人但實質上不但是直接無視他人痛苦而且也深深妨礙到他人的行為
  6. 不過最為嚴重和可惜的是,因為這些氛圍,我們少了許多也許是改變社會的關鍵意見,我們排他的結果是,剝奪社會改變的轉捩點與真理(當然我們以為的歧視言論也可能就是真理,這我並不完全否定,因為歧視言論的定義每個人不一定相同)

1 則留言:

  1. 一、論說表意需看重形式,段落、標點事關論證和語氣,尤其重要,若考慮到交流論難,請貼文同學儘快修改標點符號的使用,全面改為中文標點,而非英文標點,也請考慮重新分段,藉此讓書寫清晰且有節奏。
    二、如果習慣長篇說話,請補上摘要,要求自己要抓緊主旨和結構,也方便同學閱讀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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