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4日 星期五

自由主義(三),05114217

  • 請根據John S. Mill的《論自由》第二、三章回答以下提問,請練習引用典籍(務必標明出處),鋪陳看法:
  • 為什麼自由主義不贊同無限制的自由?為什麼受制的自由仍是自由?
  1. 對自由主義者來說,自由乃為天賦人權,但這並不意味人人都該享有絕對的自由。自由固然具極崇高價值,但無限制自由,則會造成過度放縱,使人為追求完全自由而失去分寸,甚至侵犯他人權利,意即不尊重他人。自由主義學者彌爾認為:「只要個人行為僅關一己利害而與他人無關,個人就毋須對社會負責。」(《論自由》P.126) 。「許多行為,雖僅對行為者本身構成直接傷害,按理應不受法律限制,但若公開為之則有害風化,因此也該歸入觸犯他人之列,此行為即可正當地加以禁止。」(《論自由》p.130)
  2. 換言之,個人行為只要涉及他人利害之行為,即須對社會負責。舉例來說,許多國家法律規定,除非男女雙方能表明其具有足夠可支撐家庭生計之財產,否則不予結婚,這並未侵犯到自由,原因在於,雖然此夫妻是在雙方皆享有自由情況下受孕,但卻因無足夠金錢養活小孩,不僅使其遭受痛苦,也將成為社會負擔(《論自由》p.140);或者,毫無限制地發表言論,雖享有言論自由權,倘若沒溫和節制,卻可能逾越自由討論界線,因而誹謗他人、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論自由》p.74)。這種有害他人的錯誤行為,是自由主義所不容許的。因此,為避免個人自由權氾濫導致國家社會失序,自由主義者認為適當地限制自由乃為必須且不可或缺的。
  3. 然而,受限制下的自由,也許是基於公益原則而受限,也或許是基於專制統治而受限,但僅要有些許的自由存在,其仍是自由。進一步說,若是制度上所限制的自由,因會使更多數人獲取極大快樂,將可使自由的功效發揮極致。

2 則留言:

  1. 一、自由主義一定要倚靠天賦人權的說法才得成立?
    二、為什麼造成社會負擔可以作為限制個人自由的理由?如何分辨社會負擔的因果?
    三、為什麼個人自由的限制必須考量更大多數人是否獲得極大快樂?如何確認自由是否發揮極致的效用?
    請準備在課堂上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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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好的!老師,我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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